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2021年第14期(总第20期)
发布时间|2021年8月4日
杂志期数|2021年第14期(总第20期)
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本期导读:
多边领域,WTO举行渔业补贴谈判部长级会议,104个WTO成员的贸易部长参加会议,承诺将努力在WTO第十二次部长级会议(MC12)之前结束谈判,并重点讨论了特殊与差别待遇问题。
区域动态方面,英国与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三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对区域内贸易救济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立法动态方面,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的建议》,提议对从欧盟外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关税”,多方对该草案在WTO规则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中方认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单边措施,违反WTO规则。
关于贸易政策,欧盟方面发布了《欧盟企业在营商和供应链中应对强迫劳动风险尽职调查指南》,旨在为欧盟企业识别、预防、降低和解决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提供建议。美国对越南货币进行系列调查后,越南国家银行与美国财政部就汇率低估问题达成协议并发表联合声明,越南国家银行承诺将提高汇率政策灵活性和透明度,USTR暂停对越南的“301调查”。
智库方面,美国国会研究部《劳工权利条款与美国贸易政策》报告梳理了多边规则中的劳工条款,介绍了美国国内法和FTA中解决劳工问题的贸易政策工具,提出国会下一步应关注重点。该机构近期还发布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主要争端及争议》,报告回顾和评析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20年《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报告》对WTO上诉机构的指责。
目 录
多边动态
一、WTO举行渔业补贴谈判部长级会议
区域动态
二、英国与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签署FTA
立法动态
三、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立法草案
贸易政策
四、欧盟发布新指南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
五、美越达成汇率政策协议并发表联合声明
智库观点
六、美国国会研究部针对劳工权利条款与贸易政策发布报告
七、美国国会研究部报告分析USTR对WTO上诉机构的评价
多边动态
一、WTO举行渔业补贴谈判部长级会议
2021年7月15日,WTO召集渔业补贴谈判部长级会议。104个WTO成员的贸易部长参会,承诺将努力在MC12之前结束渔业补贴谈判,并且同意以目前的谈判文本作为最终协议的基础。部长们重申各方的共同目标是达成协议以阻止世界渔业资源的持续退化,以及防止渔业资源所支持的经济活动与渔民生计的持续恶化。
会前,WTO总干事伊维拉与渔业补贴规则谈判主席Wills大使就会议提出两个问题:(1)各代表是否承诺在MC12之前尽早结束渔业补贴谈判,是否确认目前的草案文本已包含最终协议所需的基本要素;(2)以不影响其他议题项下各成员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为前提,各成员是否确认渔业补贴谈判项下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关键部分应给予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贫困和脆弱的手工渔业的渔民。各成员方围绕这两个问题发表意见。
欧盟
欧盟认为目前的文本中有很多内容都可作为后期落实协议的基础,但在渔业管理措施、可持续发展和透明的渔业准入协议,以及燃料补贴三方面仍需完善。对于第二个问题,欧盟肯定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必要性,同时提出:(1)应基于现实需要提供规则灵活度;(2)应有清单列明受益的国家和具体渔业类型;(3)发展中国家渔民应从灵活安排中受益,但不同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应一概而论,且任何生计型渔业活动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地理范围不应超过领海,即12海里范围。
美国
美国认同以文本作为最终协议的基础,但表示目前草案仍缺失一些关键因素,最终成果应涉及渔船上强迫劳动的问题。美国认为谈判结果应当对渔民和工人产生积极影响,这与拜登以工人为中心的贸易政策一脉相承。就第二个问题,美国承认规则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回应部分发展中国家成员的需求,但拒绝对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适用统一规则,称一些成员虽然自称发展中国家成员,但实为最大制造商、补贴者以及最富裕和重要的成员。
英国
英国指出完成渔业谈判是其在MC12上的优先事项,这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证明多边贸易体制能够发挥作用而言至关重要。作为七国集团(G7)轮值主席国,英国已利用G7的贸易路线与G7成员推动相关议题的进展。就第一个问题,英国支持以目前的文本作为协议基础,提出已承诺通过“蓝色星球基金”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5亿英镑的支持,并正在考虑提供额外的技术支持。就第二个问题,英国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应聚焦临近海岸的贫困且脆弱的渔民,并支持各成员向可持续化渔业转型。
印度
印度表示愿意达成协议,但对协议缺乏平衡和公平感到失望,提出:(1)渔业谈判应遵循“谁污染谁付费”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2)因为印度尚未发展其渔业能力,其他成员不应期待其放弃未来发展的规划;(3)“过度捕捞和产能过剩”部分现有的可持续发展路径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为会造成对发展中国家的产能限制,而发达国家却可以继续提供补贴;(4)不具有专向性的燃料补贴应当受到规制;(5)在政府间渔业准入协议中不应给予补贴特殊待遇;(6)沿海成员在海事管辖权内的主权须得到维护,不应受WTO争端解决机制约束;(7)需要适当且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既保护贫困渔民的生计,同时也解决国家的粮食安全问题。规则应当为发展渔业提供政策空间,为建立制度落实纪律提供时间。
中国
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表示:(1)中方认为结束渔业补贴谈判将是世贸组织为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做出的重要贡献,也将增强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信心;(2)中国支持在MC12前结束谈判,也将继续积极地参与下一阶段谈判;(3)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和渔业大国,将在谈判中承担与自身发展阶段和能力相适应的国际义务;(4)中国新的渔业补贴政策将更加突出绿色导向,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5)中方积极为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第14.6条作贡献,与各方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
WTO召开渔业补贴部长级会议: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rulesneg_e/fish_e/meeting_15july21_e.htm;欧盟致开幕词: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2289;美国大使讲话:https://geneva.usmission.gov/2021/07/15/ambassador-tais-remarks-at-wto-ministerial-meeting-on-the-fisheries-subsidies-negotiations/;英国发表声明:https://www.gov.uk/government/speeches/wto-fisheries-subsidies-ministerial-meeting-uk-statement;印度商工部长发言:https://www.pmindiaun.gov.in/statements/MjUzNQ;中国王文涛部长发言: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107/20210703176174.shtml,陈怡整理
区域动态
二、英国与挪威、冰岛、
列支敦士登签署FTA
2021年7月8日,英国与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三国在伦敦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生效后将取代2020年12月英国同挪威和冰岛两国签订的《贸易延续性协定》,进一步削减关税,并填补服务贸易领域规则的空白。
协定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贸易等传统领域,也涵盖数字贸易、妇女经济赋权与贸易、良好规制实践、劳工、专业资历认可、环境等前沿议题。与贸易救济相关的规则包括:
(一)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规则
贸易救济规则分为一般规定、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三个部分。协议除重申各缔约方在WTO贸易救济相关规则下的权利义务外,特别规定:(1)各缔约方应尽量克制实施反倾销措施。(2)对调查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程序性权利,确保调查程序公正透明。(3)低税规则,强调各缔约方调查机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应考虑经济与公众利益从低征税,以确保贸易救济措施的恰当适用。(4)缔约方若采取保障措施应当尽量减小措施对双边贸易的影响。
(二)补贴规则
协定补贴相关规则包含八项条款:(1)基本原则:在为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所必需的情况下缔约方可实施补贴,但补贴有可能扭曲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贸易自由化,故原则上缔约方政府采取支持措施时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措施对于贸易造成的潜在影响。(2)与WTO规则的关系:补贴章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各缔约方在GATT1994第6条、第15条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3)补贴的定义和范围:协定遵循SCM协定下补贴的定义,同时对以下情形提供豁免:受政府委托而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获得的补贴、为补偿自然灾害或特殊非经济事件而提供的补贴、为应对经济紧急情况提供的补贴、三年内受益方得到的在450,000特别提款权以下的具有专向性的补贴、WTO《农业协定》附件一涵盖的与产品有关的补贴以及该协定涵盖的其他补贴,以及视听部门的补贴。协定不对农业和渔业领域的补贴规则作规定,并重申各缔约方在解决有害渔业补贴方面的多边共同目标。(4)透明度:缔约各方应定期将实施的补贴通知其他缔约方。(5)磋商机制:缔约方可以针对其他缔约方实施的补贴措施提出磋商要求,寻求减轻补贴对贸易造成负面影响的解决方案。(6)补贴的使用:各缔约方应确保仅将补贴用于发放补贴的具体目的上。(7)保密:各缔约方提供信息时可不披露保密信息。(8)争端解决:第16章争端解决规则不适用于补贴规则下的争端。
协定全文: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free-trade-agreement-between-iceland-the-principality-of-liechtenstein-and-the-kingdom-of-norway-and-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英国政府官网新闻稿: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united-kingdom-signs-free-trade-deal-with-norway-iceland-and-liechtenstein;英国国际贸易部影响评估报告: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uk-norway-iceland-and-liechtenstein-fta-impact-assessment,姚嘉源整理
立法动态
三、欧盟发布碳边境调节立法草案
2021年7月1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的建议》,正式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出《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条例》立法草案。作为欧委会应对气候变化“减碳55”(“Fit for 55”)一揽子计划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草案是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替代方案。草案以《欧盟运行条约》为法律依据,通过对从欧盟外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关税”(carbon price),旨在解决碳泄漏风险、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目前草案已进入为期八周的公众意见征集阶段,征得意见将由欧盟委员会反馈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如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讨论通过,该草案将在《欧盟公报》发布20日后生效。除过渡条款外,草案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部分适用。2026年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条款开始适用。
(一)草案简介
1.主要内容:草案内容包括主题、适用范围、主要术语解释、获授权申报人的权利与义务、主管部门、碳边境调节机制证书、边境货物管理、执行、授权和委员会程序的行使、报告和审查、协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免费排放配额的分配、过渡条款和最后条款。
2.调节机制的工作方式:根据草案,欧盟每个成员国应设定专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碳边境调节机制相关事宜。欧盟进口商需在所属主管部门登记,经批准成为获授权申报人后才能进口相关产品。获授权的进口商每年需向主管部门购买并在5月31日前提交一定数量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的数量与上一年度进口商品中碳排放量相对应,电子证书的价格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配额的周平均价。
3.适用范围:草案规定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将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到欧盟关税区的货物,除非该货物的生产已经受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约束。在初始阶段,该草案仅适用于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行业,未来可能扩大至其他行业。草案不适用于原产于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瑞士、比辛根、黑尔戈兰岛、利维尼奥、休达和梅利利亚的货物,未来将对其他符合条件的国家或地区提供豁免。根据草案适用行业,中国国际金融报在《欧盟推碳边境税谁最受影响》一文中称,预计受影响较大的国家有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土耳其和英国等。
(二)对草案合规性的质疑
在第三十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中,中国、南非、巴西和印度对引入单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行为表示强烈担忧,认为该行为具有歧视性,违反了公平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中国生态环境部发言人刘友宾在7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单边措施,违反WTO规则。
布鲁盖尔研究所发表评论称,WTO规则原则上允许欧盟按照其碳边境调节机制调整其碳排放交易体系,该机制是否符合WTO规则特别是非歧视性原则取决于其实际执行情况,建议欧盟与其他WTO成员合作,确保碳边境调节机制符合多边框架。欧洲对外关系委员会评论员Alex Clark称,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必须遵守WTO规则,为此,欧盟委员会可能被迫调整其计划,如向最不发达国家提供豁免或特殊条件等。
《关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碳边境调节机制条例的建议》: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2228-EU-Green-Deal-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zh;第三十次“基础四国”气候变化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https://www.gov.za/nr/speeches/joint-statement-issued- conclusion-30th-basic-ministerial-meeting-climate-change-hosted;中国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 http://www.mee.gov.cn/ywdt/zbft/202107/t20210726_851421.shtml;中国国际金融报相关评论:http://paper.people.com.cn/gjjrb/html/2021-07/19/content_3058630.htm;欧洲外交关系委员会相关评论:https://ecfr.eu/article/the-fit-for-55-package-a-diplomatic-tightrope/;布鲁盖尔研究所相关评论:https://www.bruegel.org/2021/07/the-european-unions-carbon-border-mechanism-and-the-wto/,王映霞、李轩整理
贸易政策
四、欧盟发布新指南
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
2021年7月13日,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对外行动署(EEAS)发布《欧盟企业在营商和供应链中应对强迫劳动风险尽职调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解释了对企业尽职调查实践的要求,介绍了与打击强迫劳动有关的尽职调查的国际标准,旨在为欧盟企业依据国际标准处理运营和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风险提供指导。《指南》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公约》),“强迫或强制劳动”是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指南》以《经合组织负责任商业行为尽责管理指南》为参考,重申有效的尽职调查的必要步骤,并列举了企业在实施尽职调查时应具体考虑的事项:
1.企业政策和管理体系中应当有针对强迫劳动风险的内容。规定对强迫劳动的“零容忍政策”,制定有关企业供应链中可能出现的强迫劳动的其他政策;声明供应商和员工不会因举报强迫劳动的风险而面临报复;培养企业关键员工和供应商对强迫劳动的认识。
2.在选择供应链和价值链时考虑强迫劳动风险因素,包括国家风险、与移民有关的风险,以及债务风险。
3.对特定高风险供应商或供应链进行深入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区域、领域加强检查,开展与当地利益相关方的接触;加强对员工和供应商的培训,建立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确保独立和不公开地进入工作场所和进行评估;对工人的采访应当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
4.对强迫劳动风险采取行动时,为供应商和商业伙伴实施的纠正行动提供包括金融支持在内的支持。
5.存在国家支持的强迫劳动时,应分析供应商或商业伙伴是否有自主权选择供应商或材料;考虑通过直接沟通或行业协会的信函等方式与支持强迫劳动政策的政府进行沟通。
6.负责任的脱离:在试图防止或减轻严重影响的努力失败、不利影响无法补救、无法合理改变前景等情况下,应负责任地与相关方脱离商业关系,考虑并解决脱离商业关系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7.补救措施:当企业发现自身造成或促成了实际的不利影响时,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有可能,应寻求恢复至未发生不利影响时的情况,并采取与不利影响的重要性和规模相称的补救措施;在确定适当的补救措施时,与受影响的权利人及其代表进行协商;强迫劳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企业应向地方当局举报犯罪行为,配合当局采取适当形式的补救措施。
《欧盟企业在营商和供应链中应对强迫劳动风险尽职调查指南》原文: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21/july/tradoc_159709.pdf;欧盟新指南帮助企业打击供应链中的强迫劳动:https://trade.ec.europa.eu/doclib/press/index.cfm?id=2287,李思慧整理
五、美越达成汇率政策协议并发表联合声明
2021年7月19日,美国财政部长耶伦和越南国家银行行长Nguyen Thi Hong在线上会晤后就汇率实践问题发表联合声明。随后,美国贸易代表(USTR)决定暂停对越南货币低估的“301调查”。
(一)声明主要内容
声明称:(1)美越双方在过去数月中进行了建设性的探讨,就解决美国财政部在《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与外汇政策报告》中对越南汇率政策提出的关切达成了协议。(2)越南国家银行强调其货币政策的重点在于提升宏观经济稳定性和控制通货膨胀,确认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约束,应避免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的有效调整或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并承诺未来不会让越南盾竞争性贬值。(3)越南国家银行不断努力使其货币政策和汇率框架更加现代化和透明,将继续提升汇率灵活性,允许越南盾汇率根据金融和外汇市场发展阶段以及经济基本面变动,同时保持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稳定。(4)越南国家银行将继续向美国财政部提供必要信息,以让美国财政部在《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与外汇政策半年度报告》中深入分析越南国家银行在外汇市场的活动。(5)美国财政部在声明中称,将通知美国政府其他部门双方已经达成协议。
(二)背景缘由
2020年以来,美国以货币低估为由对越南采取反补贴措施,将越南列为汇率操纵国并对越南的货币低估进行“301调查”。2020年10月,美国商务部在针对越南轮胎的反补贴调查中认定越南生产商接受了货币低估补贴。2020年12月,美国财政部在《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与外汇政策半年度报告》中将越南列为汇率操纵国。2021年1月,USTR发布“301调查”报告,认定越南货币低估构成“301条款”下的可诉行为。此次达成的协议是美国财政部在认定越南为汇率操纵国后,根据《2015年贸易便利化与促进法》与越南展开沟通接触的结果。在2021年4月发布的《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与外汇政策半年度报告》中,美国财政部已经将越南从汇率操纵国名单移除。USTR表示,将与财政部一同监督越南对承诺的履行情况,确保越南停止了USTR在“301调查”报告中认定可诉的货币低估行为。
(三)USTR决定暂停“301调查”程序
USTR于7月28日发布《对调查及监督的决定:越南货币估值相关行为、政策和实践》,指出美国财政部与越南国家银行之间的联合声明及越南做出的承诺为本次“301调查”提供了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因此,基于《1974年贸易法》第304节决定暂停“301调查”程序。同时,USTR将与财政部一同监督越南对承诺的履行情况,如越南的履行措施无法令其满意,USTR有权基于第306节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一决定经与美国财政部协调,参考了跨部门第301条款委员会的建议,及调查期间收集的公众意见以及顾问委员会建议。
美国财政部报道:https://home.treasury.gov/news/press-releases/jy0280;USTR决定: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1/07/28/2021-16095/determination-on-action-and-ongoing-monitoring-vietnams-acts-policies-and-practices-related-t;美国贸易代表评论:https://ustr.gov/about-us/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1/july/ambassador-katherine-tai-commends-treasury-department-and-state-bank-vietnam-reaching-agreement,谢天意整理
智库观点
六、美国国会研究部针对
劳工权利条款与贸易政策发布报告
2021年7月16日,美国国会研究部(CRS)发布题为《劳工权利条款与美国贸易政策》的报告,回顾了国际规则中关于劳工条款的规定,介绍了美国针对劳工问题采用的贸易政策工具、作出的承诺、美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纠纷解决机制及实践,并对美国国会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提出建议。
(一)多边规则中的劳工条款
报告指出,WTO成员对劳工问题欠缺共识,因此没有在WTO规则中规制劳工问题,但1996年WTO部长级会议的声明中称各成员将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并确认国际劳工组织(ILO)是制定这些标准的主管机构。1998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定义了四个核心劳工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ILO另制订了八项基本劳工公约具体规范保障这些权利的义务。由于美国只批准了其中两项基本公约,因此美国签署的FTA没有承诺执行基本公约,仅承诺在其国内法中维护核心劳工标准。ILO主要依靠同伴压力和政治压力监督成员执行公约,极少使用惩罚性措施。鉴于多边经贸规则在劳工规则方面的欠缺,不少国家在FTA中加入互惠的劳工权利保障承诺并建立执行监督机制。
(二)美国关于劳工问题的贸易政策工具
1.《1930年关税法》第307节。美国可据此禁止进口全部或部分通过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
2.单边贸易优惠计划。如普惠制(GSP)和《非洲增长和机会法案》(AGOA),以满足与劳工权利相关的资格标准为条件,给予较不发达国家免税市场准入待遇。部分针对特定国别的优惠项目也包含劳工条款。美国还与部分受惠国签署了旨在强化劳工标准的附加协定或特定部门贸易协定。
3.贸易促进权(TPA)。TPA体现为一种特殊的条约批准程序,如总统获得TPA授权,则在授权时限内国会无权修改总统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只能批准或否决。自1998年起国会便将劳工权利保障列入TPA授权谈判目标。
4.美国主导谈判及签署的FTA。美国主导的FTA的劳工条款经历了从附件到正文、再到正文核心条款加双边协议的立法演进过程,条款性质从促进型转变为义务型条款,条款内容与ILO核心劳工标准挂钩,纠纷解决方式从磋商发展至仲裁。《美墨加协定》(USMCA)还包含了由违规方自证未造成负面影响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及引发核查与报复措施的快速响应机制。
5.贸易能力建设计划。美国通过磋商劳工相关法律、开展劳工权利保障活动、监督FTA劳工条款执行等行动加强贸易伙伴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拜登政府还将劳工问题作为贸易政策优先事项,并增加了对贸易能力建设的2022年度财政预算。
(三)对国会重点关注的建议
1.贸易协定方面
(1)国会可考虑更新TPA授权并将劳工权利保障作为未来美式FTA主要谈判目标。(2)美式FTA未来应采取何种立法模式,是在附件中加入缔约方的国内承诺,还是推行类似USMCA针对特定工人权利的双边执行机制。(3)美式FTA劳工条款是否应与ILO核心劳工标准保持一致。(4)美式FTA是否应加强对童工、强迫劳动等具体问题的关注。(5)鉴于许多存在劳工问题的国家不是美式FTA缔约方,是否应通过单边贸易优惠计划和贸易能力建设计划解决他们的劳工问题。(6)从整体上看,FTA是否是解决劳工问题的最佳途径,能否用其他政策解决劳工问题。
2.WTO规则和ILO角色
国会可通过立法决议,鼓励WTO层面劳工条款的谈判。鉴于WTO成员方对ILO的尊重及ILO在促进核心劳工标准方面的作用,国会可考虑加强美国对ILO的支持,改进ILO执行机制。国会可鼓励行政部门在其他国际论坛加强对劳工问题的讨论。
3.贸易伙伴合规与执法方面
(1)国会可考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与劳工部应如何评估劳工合规情况,并采取执法行动。(2)普惠制待遇与年度资格审查是否促进了发展中国家加强劳工权利保障。(3)USMCA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如何实施。(4)美国贸易代表未来处理劳工争端的优先次序及对FT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进一步改革措施。(5)鉴于拜登政府强调全面加强劳工执法,是否应采取新的执法行动,例如援引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解决强迫劳动问题。
4.贸易能力建设与跨部门合作方面
国会可考虑监督贸易能力建设计划的实施结果、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情况、各部门在贸易能力建设方面的协调及下一步的改革。
CRS《劳工权利条款与美国贸易政策》: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842,郭耿虹整理
七、美国国会研究部报告
分析USTR对WTO上诉机构的评价
2021年7月22日,美国国会研究部(CRS)发布了题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上诉机构:主要争端及争议》的报告,介绍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情况,同时回顾和评析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于2020年2月发布的《有关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的报告》中对WTO上诉机构的指责。
(一)主要内容
报告分为5个部分,包括背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USTR主张上诉机构存在越权行为的WTO争端解决案例、USTR主张上诉机构存在错误法律解释的WTO争端解决案例,以及结论。在分析USTR主张的存在“错误法律解释”的WTO争端解决案例部分,报告着重介绍了贸易救济相关的五个法律争议焦点,包括对“公共机构”的解释、有关补贴外部基准的解释、对于禁止“归零”的解释、关于双重救济的解释以及有关保障措施中“不能预见情况”和“严重损害”影响因素分析的裁决。
(二)多项因素造成USTR对上诉机构的指责难以解决
报告指出,USTR对于WTO上诉机构的指责由来已久,历经多任总统。其指责分为两类,一类是上诉机构越权,另一类是裁决不准确。其中部分指责较容易找到短期解决办法,比如上诉机构超过90天审限的问题;而另一部分则不易解决,比如上诉机构禁止“归零”是否正确的问题。
报告认为,之所以难以评估USTR对上诉机构的指控,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条约解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可能导致条约解释者对相关文本的含义产生不同的、甚至冲突的解释,这种不同在部分人看来可能意味着“错误”,但很难基于此认为上诉机构存在越权。其次,关于上诉机构与WTO其他部门以及与WTO成员的关系,世贸组织成员和利益相关方的看法存在差异。此类差异体现在更为宏观的问题上,包括从政治、可行性、合法性角度对WTO制度设计和治理方式存在不同认识。
虽然WTO各利益相关方都在努力探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但是WTO成员对于上诉机构合理角色的定位在理念方面的不同可能是达成解决方案的最大障碍。WTO总理事会在2018年12月就启动了关于上诉机构运行的非正式讨论,且定期会面讨论。新西兰大使David Walker在2019年10月提出了一份建议草案,但由于WTO的决策基于协商一致,各方能否对此达成一致面临挑战。迄今为止,美国反对了各项改革建议,拜登政府也并未释放改变未来对上诉机构任命或改革提案策略的信号。未来的事件会如何影响上诉机构改革尚不明朗,比如2021年的WTO部长级会议以及临时上诉仲裁机制。
(三)以“公共机构”为例说明条约解释的不确定性
报告的附件题为《对WTO协定适用条约解释规则》,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公共机构”的解释为例,指出条约文本中的灵活性会导致审理庭对规则做出不同的、甚至相冲突的解释,尤其是当审理庭面对的是“未定义的、有争议且模糊的概念”时。报告指出一方是否赞同审理庭的解释取决于其在类似情况下如何进行法律的解释,而造成对某种法律解释不满的原因有几种:(1)对于专家组解释的方法有不同看法;(2)从实践的角度出发,特定的解释造成了在WTO框架下更难以采取某种措施;(3)争端方没有提供给专家组或上诉机构不同的、可供选择的解释方式。除解释方法的问题外,WTO文本本身过于不明确也造成了审理者无法统一和连贯地分析争端中涉及的具体措施。
CRS报告《WTO上诉机构:主要争端和分歧》,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R46852,童星琪整理
编者按:
当前,多边贸易体制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重构国际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一些国家在多边层面提出WTO改革建议的同时,在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不断纳入新规则,并在国内层面持续修改立法和实践做法,以实现其利益诉求最大化,形成规则重构的互补之势。基于这一背景,在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和推动下,我们推出《贸易救济规则动态半月刊》,旨在及时收集和发布与贸易救济规则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多边和区域规则、贸易争端解决、国外法律法规及其实施、反倾销与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调查等,供相关机构和人员参考。
本刊由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主办,每两周发布一期。稿件由相关人员撰写,用于信息交流,深度研究还请参见来源信息。如有相关分析和反馈,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以适当形式刊载或交流研讨。
欢迎转发本刊!如使用本刊文字和内容,敬请注明相关报道文字和内容来源于本刊!
本期统筹与审稿:丁如、史晓丽、车路遥、王龄悦等
本期参编人员: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和在校生,赐稿专家
公众号推送:李轩
联系方式: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wtolawcenter@cupl.edu.cn
地 址:北京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编100088
/ 往期作品 /
【点击文字查看链接】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WTO法律研究中心于2002年3月成立,旨在从事WTO规则及其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扫码 分享 点赞 在看”,您的支持是我们前进的动力!